关于深度伪造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注的通知(《欧盟人工智能法》第50条)

本文件为专业拟制的通知,适用于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市场运营的数字平台运营者及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上述主体依据《欧盟人工智能法》第50条及相关数据保护法规,负有对深度伪造内容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注的法定义务。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提供者与使用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