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到达且不加保兑(通知行职能,UCP 600第9条)

本示范文件为通知行就开证行(境外委托人银行)所开立的跟单信用证到达事宜,向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正式银行通知函,通知行不承担保兑义务,完全遵循UCP 600(第9条)规则及塞尔维亚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跟单信用证 (UCP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