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分类豁免评估表(《欧盟人工智能法》第6条第3款)

本表格使法人实体及企业主体得以正式评估并记录其人工智能系统——尽管属于《欧盟人工智能法》附件三所列类别——在第6条第3款意义上不构成高风险的情形,同时确保全面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塞尔维亚共和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及相关欧盟数字监管法规的要求。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提供者与使用者的义务